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
阅读提示:当一个房地产项目成为烂尾楼,资不抵债时,即项目资产拍卖所得资金,不够对外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如何分配?谁的债权优先得到偿还?已设立抵押权的银行借款,承包人的工程款,购房者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权,一般债权,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偿还谁?
新华网济南电(记者王志)烂尾楼是购房者心中梦魇。被称为济南“第一烂尾楼”的彩石山庄,殃及2000多名购房者,引发长达8年多的群体性上访维权。日前,1700多名购房者拿到逾8亿元执行款,一些购房者拿回购房款时喜极而泣。
这起全国涉及人数较多、标的额较大的“烂尾楼”群体性事件成功处置,是经济南法院坚持法治方式,形成“购房户债权优先赔偿”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可才最终得以打开“死结”。
这一购房者债权优先于银行等其他债权人赔偿的处置方式,开创了司法先河,为全国众多处理“烂尾楼”债权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启示。
历经8年多逾8亿元“烂尾”购房款终返还
彩石山庄在济南曾“赫赫有名”。2006年6月,作为山东省属企业的三联集团推出这个房地产项目,主要建设高档景观洋房和双拼、联排别墅等。最初对三联集团职工内部销售,随后扩大到对外销售。
“那时房地产一片红火,尽管彩石山庄离市中心约20公里,但依山而建环境优美,且每平方米2600元的均价很有吸引力。”济南购房户王鹏告诉记者,他拿出35万元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
据了解,2146户购房者交纳总房款近9亿元,每户40万到上百万元不等,其中1741户购买了“五证”不全的水晶花园和白领公寓项目,405户购买了手续齐全的绿松苑和尚华居项目。按照合同规定,2008年10月交房。
当购房者还沉浸在等待入住新房的喜悦中时,随后却让他们始料不及。曾在家电销售等领域全国知名的三联集团,因为资金链断裂走到了破产边缘。2008年9月,项目全面停工。记者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看到,工地还是停工时的样子,除少数在建楼封顶外,大部分仍是一片空地,杂草丛生、破败不堪。
购房者有人将原来唯一房产卖掉,本想买房养老,但因迟迟未交房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有想买婚房的年轻人,结婚数年后仍住不上新房。
针对此事,山东省最终确定了“按照法治思维,在法律框架内予以解决”的工作思路。去年9月底,济南市中院启动对彩石山庄项目的人民调解程序,去年10月,涉案979亩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被顺利以16.296亿元拍卖成交。
截至2014年底,济南法院共向与三联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购房群众发放执行款约8.2亿元,1700多户购房户息诉息访。
年逾六旬的李建刚2007年花40万元买了一套房,如今领到53万元执行款,“多年上访都未解决,如今终于了却一大心事”。
据了解,其余400余户购买手续齐全的绿松苑和尚华居项目的购房户,今年3月执行款也进入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阶段。
法治“钥匙”打开烂尾楼盘“死结”
彩石山庄一案揭开了全国“烂尾楼”的冰山一角。多地频现的“烂尾楼”,因其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复杂,成为各地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事棘手根本症结在于三联集团债务纠纷复杂,严重资不抵债。彩石山庄979亩土地承载着共计35亿多元的债权负担,涉及多家银行的查封债权,以及建筑工程承包人、购房户、失地农民、企业职工等多个利益主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延杰说,自然人相对于其他机构和公司属于弱势群体,从立法精神上应当给予优先考虑。“但由于三联涉案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资产被层层抵押,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购房群众的购房款及利息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进行受偿,这意味着司法解决的最终结果可能是购房群众的利益无法得以实现。”
经反复调研论证,济南中院形成了购房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的意见,并通过山东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告。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可购房户的基本债权应优先受偿的意见,为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扫清了法律障碍。
最高法院对彩石山庄问题的批复相当于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不是修改法律,不需经人大立法程序。这为我国解决同类问题树立了新的法律适用范式,对全国其他地方以法治方式处置烂尾楼问题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开启了司法先河。
相比于银行、建筑商等其他债权人,用血汗钱买房子的购房者属于弱势个体,最高法院批复购房户的基本债权优先受偿体现了民生本位,体现了我国法治进步。
在购房者优先受偿后,银行、建筑商等其他主要债权人的权益可在土地二次处置后获得相应受偿。
处置“后遗症”政府当主动作为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中频现烂尾楼。面对这些“烫手山芋”,一些地方政府以市场经济和合同纠纷为由,将问题交给法院处理,导致事情久拖不决,甚至演变为更大矛盾。有的地方片面采取“政府买单”方式,由党政机关“花钱买平安”,留下不少“后遗症”,并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导致“越买越不平安”。
“打破过去这种恶性循环,关键是要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并遵循立法精神,主动寻找完善法律的‘治本之策’。”山东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认为。
很多烂尾楼处于城市中心或繁华路段,完全可以通过盘活处理,如果政府能够积极协调各方利益,相关债权人会同意完善的债权处理方案。
“完善土地招拍挂科学评价体系,加强后续监管,从源头上防范烂尾楼的出现。”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指出,“价高者得”一直是土地招拍挂的诟病,政府在拍卖土地时除考虑出价外,还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评判竞拍者的综合实力,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其拿到土地后能够正常施工和交付,避免种下今后烂尾的“种子”。
专家指出,购房者也应增强风险意识,并承担相应责任。一些购房者与三联签订买卖协议时,三联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均有过错。济南市依法认定,三联作为主要过错方除返还房款本金外,还赔偿群众80%的利息损失,购房群众自行承担20%的利息损失。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不动产登记,在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应及时到建委部门进行网签,对自我权利进行预登记;对于可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早日拿到房产证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文章来源 新华网 王志)
北京3月5日日公布《2011—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显示,在2011年—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交通运输、水域和水利设施及特殊用地5500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4800公顷,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400公顷,特殊用地3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40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600公顷;住宅用地9300公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用地900公顷,限价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含中央单位)1100公顷,定向安置房用地2800公顷,其他商品房用地4500公顷;商服用地2200公顷。
三环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应住宅用地和大型公建用地,四环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应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土地供应主要集中在朝阳温榆河和垡头地区、海淀产业园、丰台丽泽商务区和河西地区、石景山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土地供应主要分布在大兴、通州、顺义、房山、昌平等新城范围内。
住宅用地供应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力的影响。重点确保1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确保各类政策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计划”称“十二五”前期土地供应规模仍将维持平稳的供应水平,“十二五”后期随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投资强度的提高,城市发展将由规模扩张向结构优化、质量提高转变,建设用地供应将逐渐趋缓。